李奮飛
  任何事情,都有底線。這些年來,“底線”一詞頻頻撞擊人們的眼球。何謂“底線”,說白了,就是“最低限度的”的要求。在刑事司法領域,正義最低限度的要求就是“不冤枉無辜”。然而,“公正的審判是不容易的事情。”無論是人類的過去還是現在,抑或是未來,冤枉無辜的人間悲劇都無法完全避免。自去年張氏叔侄案曝光以來,很多法律人士發現,中國的法院在“變”,尤其引人矚目的是密集的錯案平反。雖然,包括清理冤獄在內的各種“運動式的工作方法”容易出現“治標不治本”的情況,但是,對於這種“運動式平冤”,我還是表示贊賞的。
  這既是因為,“唯有依法及時糾正冤案,才能匡扶正義,方能讓民眾對國家法治樹立起信心”;也是因為,中國這些年被媒體曝光的幾乎所有冤案的糾正所依賴的大多是諸如“死者”複活、“真凶”落網等帶有偶然性的小概率事件。面對冤案的糾正嚴重依賴於“偶然”的問題,尤其是面對有些死刑冤案的糾正所遇到的巨大障礙,法律人確實需要對中國的冤案糾正問題進行深入的考察和分析。但是,從制度設計的角度而言,相比較冤案的糾正問題,冤案的防範問題更需要重視。
  冤案不可能完全避免,但可以最大限度地預防。通過諸多冤案,我們發現,中國的冤案防範機制在運作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失靈問題。例如,在案件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在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尚存明顯疑點的情況下,法院沒有依法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而是宣告被告人構成犯罪,但不科處死刑立即執行,在量刑上“留有餘地”,選擇死緩或者更為輕緩的自由刑。這種“留有餘地”的判決方式可以說是冤案得以形成的非常重要的原因。但是,對於這種“留有餘地”的裁判方式,目前仍有不少人從中國司法現狀的角度給予了同情和理解,認為這種裁判是需要相當大的勇氣和智慧的,法院維護了司法獨立的底線。還有人甚至認為,包括河南趙作海殺人案、浙江張氏叔侄強姦案,審判法院在當時“留有餘地”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說是功大於過的,否則人頭早已落地了。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干預和壓力,法院對這類案件能夠堅持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已屬不易。我們承認,對於這些證據上有疑點的重大案件,法院要作出無罪判決,確實會面臨來自各方面的干預和壓力;我們也知道,在配合有餘而制約不足的司法體制下,在重實體考核而輕程序考核的管理體制下,如再遇被害方基於強烈的復仇和賠償動機而進行的群體申訴或者上訪,中國的法官乃至法院確實是很難對證據不足的案件直接進行無罪宣告的。
  但是,這並不能因此正當化法院對司法現實的妥協。畢竟,這種“司法妥協主義”的本質是,背離疑罪從無原則和法定的證明標準,對那些無法被證明有罪的被告人作出有罪裁決。而這些被認定有罪的被告人,既可能真的有罪,也可能完全無辜。換句話說,這種在定罪問題上的“留有餘地”,明顯存在著刑事誤判的可能。由於不冤枉無辜屬於司法的底線正義,因此作為正義最後防線的法院,必須尊重法定程序,徹底摒棄定罪問題上的“留有餘地”。只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防範冤案的發生,守護著正義的底線。(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原標題:守護正義的底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zlvcblljqvqt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